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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一车祸私了后伤者却死亡肇事者蒙了保险公司还赔不【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6 01:26:26 阅读: 来源:旗帜厂家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小轿车撞上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车主医治无效死亡。当时,双方均同意私了,以致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所以小轿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声明,只能按照投保人无责赔偿。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6年年末,市民张某驾车行驶至双台子区红旗大街与某路交叉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撞上了骑电动车的徐某。当时,徐某还有意识,并且可以说话。徐某亲属到现场后,三人经过协商,决定“私了”。所以,双方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都没有报警,也没有保护事故现场。等张某驾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听闻伤者伤势严重,张某便后悔了,于是,赶紧报了警。但徐某进入医院抢救8天后便不幸离世。

随后,麻烦事来了。

首先,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经调查发现,本起事故现场已经拆除,且未做标记,无原始现场。现场无法进行勘验、检查。这次事故地点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是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成因无法查清,致使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其次,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张某所有的这辆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因为事故责任未明确,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无责赔偿,只同意赔偿1.2万元。

事发半年后,张某与徐某亲属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张某赔偿了其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但因没与保险公司协商好,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想弄明白关于这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没有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所有的这辆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这起案件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将徐某送往医院后报案,无原始现场,无法进行勘验、检查,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依法推定双方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虽因保险公司未参与调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确实不能对保险人直接产生约束力,但调解协议书包含的赔偿项目、金额和范围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均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确认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各项费用29万余元。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所以,扣除交强险的赔付金额12万余元后,剩余的17万余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进行赔付。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关于同等责任只赔付50%的规定,保险公司还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8万余元,两项总计20余万元。遂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张某交通事故赔偿金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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