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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于海明讲述被砍过程当时感觉要死了社会百态奇闻趣事【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9:50:37 阅读: 来源:旗帜厂家

核心提示: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昆山市公安局最终判定,电动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

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昆山市公安局最终判定,电动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记者高巍采访到了本案当事人于海明以及部分证人。

2018年8月27日晚上9:36,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在路口等红绿灯,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强行驶入非机动车道。

当时宝马车上坐着四个人,刘海龙、刘强强、他们两人的女性朋友。刘强强说,刘海龙驶入非机动车道后,以为撞车了,就在车里跟于海明吵架。

刘海龙随即让刘强强下车,看有没有撞车,刘强强回复说没有撞车。刘强强说,当时坐在宝马车后排的女性朋友也下车了,帮忙把于海明的自行车架起来,放在了马路边上。

刘强强:我问那个人有没有事,他说没事,没事我说你走吧。

就在刘强强和女性朋友离开的时候,刘海龙从驾驶室里冲了出来,对于海明拳打脚踢。

这一幕,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是目击者。当时,他在离于海明十几米远的地方等红绿灯。小柯全程见证了整个过程,并一直试图制止整个事件的冲突升级。

小柯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刘海龙一见于海明就开始打他。

小柯:看到那个真的伤的很重,胳膊整个肉都翻起来。

这一简单的拳脚冲突,随着刘海龙从驾驶室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宽约5厘米的双面开刃刀具,事件开始升级。

刘强强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砍的满身都是血的时候,他是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的,但看到此时是于海明拿着刀,他恐惧了。

刘强强:看到他(刘海龙)胳膊上流血了,这里都流血了。

记者:你看到哪流血了?

刘强强: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同在现场的小柯告诉《今日说法》记者,于海明后面追刘海龙的时候,就没有砍他了。

小柯:追他就没砍了。

记者:没砍了被你拉住了是么?

小柯: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警察快点来。

由于刘强强在冲突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昆山警方对其依法行政拘留。

《今日说法》记者高巍从昆山警方处获悉,于海明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于海明: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这件事情作出了公正的裁判。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将立即释放

昆山8.27案件一经报道,便引发了全民关注。有网友认为,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也有网友表示,于海明有过激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今日说法》记者就网友关心的这个问题采访了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刚。

张刚表示,综合现场勘查、现场走访、尸体检验包括其他的视频监控等手段,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昆山警方将立即办理相关的手续,立即释放。

刘海龙没有涉黑犯罪行为,和“天安社”无联系

由于刘海龙开着宝马车、上半身有大量纹身,网上很多人质疑其通过黑社会行为敛财。

关于刘海龙的真实身份,张刚说:“暂时没有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刘海龙和‘天安社’也没有联系。根据北京警方提供的情况,2017年北京警方已经依法对‘天安社’进行取缔,并进行依法的处置。”

《今日说法》记者高巍从昆山警方处获悉,事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车车主登记不是他本人,而是在浙江某租赁公司名下。2018年6月,宝马车从上海二手车市场以贷款的方式购得,首付127000元,贷款327000元。

案件引发关注后,有网帖提及,刘海龙曾于今年3月获得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据报道,8月29日下午,江苏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刘海龙确实获得了该证书。

然而,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案底,部分网友对这份表彰产生了质疑。

昆山警方告诉《今日说法》记者:“刘海龙获得见义勇为这个情况是真实的。2018年3月,刘海龙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通过这个线索抓获了犯毒的嫌疑人。所以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他进行了奖励人民币500元,发放见义勇为证书,符合相关规定。”

于海明为酒店工程部经理全国各地打工

昆山8.27案件发生以后,许多网友发帖,对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遭遇表示同情。与此同时,有关于海明身份的各种猜测传言不断。

事实上,于海明是昆山一酒店工程部的经理,他一直在全国各地打工,工作的地方和职业有关联。

Q1:

针对正当防卫案件一般都有争议,而且一般都发生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但是这一次是警方直接得出结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把他直接释放,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A1:警方,也就是公安机关是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作出这样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构成防卫过当以及构成犯罪的案件的时候,需要根据事实证据,根据《刑法》作出判断,如果可以确定是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件,就应该不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则应该撤销案件。

除了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是错误的而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以外,是否立案和撤销案件由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如果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就不会通过立案监督程序提出立案的要求。所以公安机关完全有权力也有责任去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Q2:网上有一些网友统计了过去很多类似的案件,发现在司法实务的过程中,法院判决正当防卫的案件的数量是非常少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A2:第一个原因,司法机关以往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上把握的有些过严,所以,本来属于正当防卫的被判有罪,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被直接定罪而未做从宽处理。

第二个原因,其实,现实中正当防卫的案件、意外事件的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大量的过滤掉,只有当案件究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直接构成犯罪有争议时,且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它才可能进入检察机关视野,检察机关同样这么认为才能起诉到法院。从比例上来看这么多的正当防卫案件和意外事件已经被过滤掉了,所以就显得在法庭上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就少得很。当然,总的来讲,理论上还是认同,司法实践以往对正当防卫条件的控制和认定偏严,不利于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

所以,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立法者在一些关键字的修改上已经明确表明了态度,比如说以往的防卫过当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可以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后来的规定变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构成防卫过当。

所以,立法者已经在提醒司法者在正当防卫条件的把握上要有利于鼓励正当防卫,有利于保护公民行使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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