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膜定量包装不足该怎么处理
□赵昱军张照城
案情介绍
今年1月13日,吉林省白山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聚氯乙烯地覆薄膜定量包装进行了现场检查,由计量所检定人员进行抽样称重:抽样基数是83捆,抽样13捆,产品标注净含量为10±0.2kg。经检验发现,该批产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该公司对此结果无异议。当日,市质监局决定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地膜定量包装不足予以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利用中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允许存在的合理短缺量的规定,人为把批量产品偏差调成负偏差,谋求不正当利益。该批产品货值金额9960元。
分析
案审会一种意见认为:第十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而该公司生产地膜执行的是,属国家强制性标准,故不应适用实施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对单件产品净含量偏差做出了规定,没有对批量产品平均实际含量允差范围做出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中有明确阐述:“本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了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和商品包装等方面的要求,在对净含量的要求中又包括了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要求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及单件含量的要求。如果在强制性标准中,仅仅对其中的一部分做了规定,而对其他要求没有做出规定,那么标准已经做出规定的部分按标准执行,标准没有做出规定的部分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对单件产品净含量偏差的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是推荐性规定条款。因此,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判定就不受该办法第十条的限制。
白山市质监局讨论通过了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第九条规定,依据第十八条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两万元。
该案件反映出了现行定量包装计量监管法律法规在法律效力、前后衔接、程序规定方面的不足。一是由于及颁布实施时间较早,与当前经济社会不相协调,只能靠部门规章补充完善,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明显偏弱,不仅在司法诉讼中处于劣势,而且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不能做到“过罚相当”。二是部分国家标准的规定与不相协调。三是目前国家没有关于计量检定报告送达后,相对人是否有权申请复检,以及申请期限的相关规定,在执法程序方面存在法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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